2010年1月5日 星期二

唐律:諸斷罪而無正條,其應出罪者,則舉重以明輕,其應入罪者,則舉輕以名重

舉輕以明重

指法律上沒有規定的,如果比它輕的,都作爲犯罪了,那麽比他重的就要作爲犯罪的宣判


舉重以明輕

指比他重的都不是犯罪,那麽比他輕的就更不是犯罪了,所以以此來作為無罪的宣判

→此為法學方法論上的「當然解釋」

http://www.angelibrary.com/oldies/jts/054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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