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

審判長


一.審判長為法院組織法中,凡民事,刑事案件,行合議庭時,為首的法官,主要職責為指揮訴訟的進行,並維護法庭的秩序.
二.法官為憲法所規定,具獨立審判,不受任何干涉的地位,
三.憲法所規定的法官:包含普通法院,行政法院及公懲會的法官都屬之
四.故依上述可知:
   (一)審判長必為法官所兼任.
   (二)審判長僅於合議庭開庭時的職務,並非常設,但法官為終身職
   (三)二者皆具有審判的職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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