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

典權


典權

典權是指佔有使用他人的不動產或獲得收益的權利,而承典人除了佔有典產還可以把占有物轉而典讓/出租/抵押,但典權約定限期不得超過三十年,而典權約期約滿後二年內,若出典人不以原典價回贖者,承典人就取得典物所有權。

民法911條(典權之意義)稱典權者,謂支付典價,占有他人之不動產,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。

民法911條(修正草案)稱典權者,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.收益之權。

例:甲支付50萬原典價給乙,乙即將土地支付甲,由甲使用收益,並約定期限為20年,期滿乙得備原典價行使回贖權,若逾兩年未回贖,則典物所有權歸甲。

典價:乃所謂典權人取得典權之對價,故典權之設定屬於有償行為。

(一)典價支付之方式,不限於現實交付,以舊債抵充亦可。

(二)典價之標的物,是否以金錢為限,學者有不同之見解,通說認為法律既無特別限制,當事人自得自由約定,不以金錢為限。

以支付典價,占有他人之不動產,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,我付你錢當作佔有你不動產的租金,我對這不動產有典權,為一種以用益為目的,而且效力僅次於所有權之用益物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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