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

質權


質權,亦稱質押,是指爲了擔保債權的履行,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産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,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債權人有權就其佔有的財産優先受償的權利
1.依照民法物權的規定,質權可以分為動產質權權利質權
2.動産質權: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産移交債權人佔有,將該動産作爲債權的擔保。
質權就是動產設定和抵押權一樣的效果,但是在動產稱作質權(例如:你和銀行貸款,銀行就可以在你的車子上設定質權,或是在你的房子上設定抵押權,如果你到期沒還清,銀行就可以申請拍賣你的車子或房子);抵押權就是設定在不動產上面
3.權利質權:民法第九百條規定,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,均得為質權之標的物。
民法第九百零四條規定,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,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,如債權有證書者,並應交付其證書於質權人。根據這兩個法律規定,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,都可以拿來設定質權。權利質權有優先受清償的效力,就係抵押權人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一樣。權利質權的出質人不可以再處分該出質的權利,或使該權利消減或變更〈民法九O三條〉。第三債務人,例如前面例子裡的建設公司沒有經過權利質權人的同意,不可以向出質人清償,而應該向質權人支忖或提存在法院,等待質權人依法行使權利〈民法九0五、九o六、九0七條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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